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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胜负吉利都是大蠃家 丰田诉讼吉利疑云

http://www.qiche.com.cn 2003/03/05 10:1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刘金霞 〗
 

  在这场官司中,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吉利都堪称这场诉讼案的最大赢家。吉利近年来名声鹊起与其善于制造新闻热点不无关系。此番诉讼若赢,可以让世人知道吉利已经今非昔比,“低价位车”并不等同于“低档车”;即便输官司也不不输“壮志”,再说被国际汽车巨头丰田一告,知名度不免再上层楼。而丰田即便赢了也会被认为“以大欺小”、“心怀叵测”,输了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记者日前获悉,由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地异议,受理“丰、吉诉讼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不能按照原定计划于本月12日开庭,这场官司最终在何地审理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此后才会涉及开庭时间。

  面对业界诸多疑问,丰田欲说还休惜语如金;而吉利却迅速举行记者见面会,郑重向公众“真情告白”。

  “同心”操戈 丰田为何“秋后算账”

  去年12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一纸诉状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两家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并一口气提出6项请求:认定吉利使用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自己注册的三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1392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三被告侵权支出的15万元费用。

  记者从丰田驻北京代表处媒体公关孙女士处得知,早在2000年,丰田就已经向吉利提出“不再使用相似商标”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对方“一个可以妥善解决问题的姿态”,“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和自己品牌的合法权益”,因此才于去年12月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丰田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沟通,和其它焦点问题的遭遇一样,孙女士均以“目前已进入诉讼程序”为由表示不便告之。但丰田“提出交涉”的说辞在吉利有关人士那里同样得到矢口否认。

  据了解,丰田商标早在1989年就在中国正式注册,而吉利美日的商标注册成功至今也有6年之久。此外颇为巧合的是,近期丰田(中国)投资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首当其冲的两个职位就是“法务助理”和“知识产权助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公司总部管理商标使用,调查取证、商标的不正当使用。据孙女士介绍,这两个职位自丰田进入中国时起就已设立。以此看来,丰田应该更早就发现吉利的所谓“侵权”行为,在此时“旧事重提、秋后算账”究竟是何用意呢?是否像评论人士所说的“借中国入世之机、以知识产权和技术壁垒制约民族汽车产业的发展”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副部长冯飞认为,丰田之所以“秋后算账”与其在华战略有关,此前它可能还没有最终决定是否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当时的吉利极为幼弱,还没能走进丰田关注的视野。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对此也持类似观点,“在中国市场,吉利在低价位家用轿车市场已有一定的竞争实力,使得丰田也把它作为一个竞争对手认真对待。”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吉利2002年的汽车销售量同比猛增了一倍以上,达到5万辆左右,而根据其“骏马”、“猎豹”、“雄狮”三大工程,到2015年实现产销汽车200万辆。

  焦点之争谁更有胜算

  吉利方面郑重声明两点基本事实:一是吉利的商标早在1996年5月7日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二是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

  “其实我们跟这件案子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只不过执行的是吉利统一的广告策略。”亚辰伟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丰田之所以在众多吉利经销商中选中自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销量和声誉都比较突出,更重要的是“出于诉讼技术上的考虑,丰田可能认为在北京打这场官司对自己的操作更有利。”

  另据了解,吉利在1996年注册的商标是文字“美日”二字中间加上一个图形,而单独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目前仍在等待核准。但李顺德表示没有注册的商标同样允许使用,只不过对它的保护力度没有注册商标那样大。

  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吉利是否真的违反法律呢?记者特地采访了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教授。

  李顺德指出,判断商标侵权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要看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另一个是要看两个商标的使用是否会给相关领域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虽然丰田和美日的注册标志都具有椭圆外形和一条弧线,但内部图形还是有所不同,而且不能单纯根据‘相似’就判断侵权。”

  他举例说,日本“本田”和韩国“现代”也有两种含有“H”字形的汽车标志比较相似,但直到现在双方都在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并未给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和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他强调,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美日”商标是否会对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和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而所谓“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和公众”,对于本案而言应该是指中国的买车族(包括正在准备买车的消费者)、开车族、汽车司机、汽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

  据介绍,丰田曾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做了一次针对一般公众的相关调查,认为“美日”标志确实容易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我感觉从这一调查中很难得出这一结论。”李顺德表示,这个问题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轿车还是属于高档消费品。在社会总人口中,买车族还是少数,准备买车的消费者一般不会很轻率地就去购买一辆汽车,因此这一调查不能针对一般公众,随便找人来问,就笼统下结论。

  他认为,这一调查应该针对“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和公众”进行才有参考价值。如果是一个对车不感兴趣的、或者不会开车、根本不打算买车的人,他对汽车商标的对比就缺乏敏感,而经常开车、真正爱车或打算买车的人对汽车商标的敏感度就较强,尤其准备买车的就会精挑细选,对品牌、价格、性能、配置、服务等多方面反复比较权衡。“针对这些‘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和公众’而言,丰田品牌和吉利品牌的车不仅在价位存在很大差距,两种标志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不会造成混淆。”他如是说,“ 至于原告提供的咨询机构调查结论作为证据是否有效,这要由法院来认定。”

  那么吉利发布“丰田动力、动心价格”的美日汽车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呢?李顺德指出,如果吉利真的购买了丰田品牌的发动机安装在其生产的美日汽车上,在其汽车广告中实事求是加以说明,是没有问题的,但把“丰田”两个字处理的特别醒目就属于“突出宣传”,这是有“搭便车”的嫌疑。至于吉利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要看在具体销售中、在相关说明书或导购接待服务中是否如实告诉消费者每款车的真实配置和价位,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3月1日下午,记者拿着自制的没有任何文字说明的丰田和美日商标对比图在亚运村机车交易市场做了一次随机调查,结果与李顺德的上述观点基本吻合。在随机抽取的10个人中,能够明确指认丰田商标的有9人,能认出“美日”商标的有3人;认为这两个商标极为相似的只有2人,比较相似的有8人;认为二者难以分辨的有2人,认为容易分辨的有5人;所有调查对象均表示买车(或帮助他人买车)时会认真考虑多种因素,其中4人最重视性能,最重视价格和最重视品牌的各有3人,但10人一致表示绝对不会因为商标相似而错购汽车,有8人表示不会因为轻信宣传而错购汽车。

  吉利是最大赢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在这场诉讼案中,吉利应该是最大的赢家。他表示,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吉利都堪称这场诉讼案的最大赢家。吉利近年来名声鹊起与其善于制造新闻热点不无关系。此番诉讼若赢,可以让世人知道吉利已经今非昔比,“低价位车”并不等同于“低档车”;即便输官司也不不输“壮志”,再说被国际汽车巨头丰田一告,知名度不免再上层楼。而丰田即便赢了也会被认为“以大欺小”、“心怀叵测”,输了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研究所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的权利,对于这类诉讼不要带有民族情绪,也不要涉及政治问题。“商标代表着质量和服务承诺,为什么现在汽车合资厂商大都愿意用外国品牌,为什么相差无几的配置和性能的车价格相差很大?这个差价体现的就是品牌的价值。”他表示,就目前而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很多欠缺,但要与国际接轨一定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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