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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要在今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清理有关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限制性规定的工作。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这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同时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税费政策;加快石油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消费者节约用油;研究制定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建立汽车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停车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六部委共提出六条意见。其中,在提出“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时特别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加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及其先进发动机(汽油机升功率大于50kW,柴油机升功率大于40kW)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生产柴油轿车和微型车,以及使用醇醚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燃料的汽车;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汽车的定期检验,确保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安全使用。
六部委还提出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税费政策”。
通知要求“取消对现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并提出在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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