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用户登录:
密码:
首页 English
文章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正文

汽车保险“48小时报案”条款被判无效

http://www.qiche.com.cn 2007/10/24 14: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阳 〗

  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具体到本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平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陈琳
评论】【推荐】【 】【关闭
相关链接
  • 我国汽车保险年保费过千亿 2012年将翻番 2007-10-23
  • 汽车保费拟与碰撞结果挂钩 车商不以为然 2007-10-17
  • 快速处理实施百日 汽车保险理赔结案提速5倍 2007-10-11
  • 汽车保费汇率标准拟与C-NCAP评级挂钩 2007-09-10
  • 信用记录成美国汽车保险费率最重要参考 2007-07-31
  •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2007-06-29
  • 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与保险业为何关系密切 2007-06-24
  • 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标准化和个性化并重 2007-04-09
  • 2007年新版车险条款公布 盗抢险成主险 2007-03-15
  • 酒后丢车成免责条款 保监会统一常用附加险 2007-03-12

  •  
     
    © 1999-2008 京ICP证050489号 All right reserved 中国汽车新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