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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根治车市“潜规则”?

http://www.qiche.com.cn 2008/07/17 09: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陈筱红 〗
 

  “汽车行业中一直存在很多所谓的市场‘潜规则’,在实施《反垄断法》后,这些‘潜规则’将有望得到改善。”昨天,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有关专家表示,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引起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广泛关注;汽车行业如果对号入座的话,有一些销售行为就很可能被定义为垄断行为。“比如厂家为经销商设置的最低销售价格,4S店模式和厂家对4S店的控制,区域销售壁垒,以及加价销售、地方保护主义等,就都‘涉嫌’垄断行为。”

  能否像“国美”一样卖车?

  汽车行业的经销商能不能也复制“国美”和“苏宁”的销售模式?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的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个模式显然是大势所趋。

  “但是,在目前国内的汽车市场,厂家都会指定经销商只能销售其单一品牌,且展厅内不能销售其他品牌的车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如果按照这条条文的规定,经销商只要保证货源充足,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其他所有品牌的车型都可以在店里进行销售。“就好像国美和苏宁一样,消费者可以在一家汽车经销商的店里,买到几乎所有品牌的汽车。”

  “但是事实上,这样的市场状况只是理想中的,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这位专家表示,汽车厂家一直担心的就是在本行业内也出现“国美”和“苏宁”,所以往往会限制经销商的做大做强;另外,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和价格上,厂家的部件也只提供给下属4S店,虽然有垄断之嫌,但也在客观上保障了汽车维修质量,这显然不是《反垄断法》所能改变的。

  经销商能否自主定价?

  汽车经销商直接面对消费者,也最了解市场的行情,能不能自主决定车价的高低?按照《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中的第二款“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经销商完全有权力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

  “厂家为了维护品牌价格的稳定,通常对其经销商都有最低限价的要求。”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有关专家表示,经销商在其销售过程中,如果有低于厂家最低限价被厂家发现的话,就会受到厂家的严重处罚;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经销商只要不是恶意低价倾销其代理商品,就都是合法行为。“实际上,在经销商与厂家的关系中,经销商的地位相对还是处于弱势的。”

  热销车型能否不加价出售?

  很多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新车型在刚上市的时候能不能不再加价提车?根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中的第一款“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经销商是不可以为了达到某种最大利润而“联手”加价的。

  “很多热销车型在上市的第一时间,由于供求关系的原因会出现地区性加价销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一个地区的数家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共识。“如果是市场造成了某种车型的‘奇货可居’,这恐怕也不是一纸条文能改变的。”

  对于《反垄断法》的即将实施,更多行业内人士认为,“它更多是针对垄断行业提出的,而国内的汽车行业已经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因此,《反垄断法》产生的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而厂家和经销商长期以来形成的某种关系和默契,也不是某些条文能够改变的。”

 

责任编辑:柳馨颖(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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