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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的《反垄断法》好经莫要念歪了

http://www.qiche.com.cn 2008/07/21 14:53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作者:武卫强 〗
 

  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一部迟到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如今在中国施行,不过是填补了空白,是一件好事,对汽车业的影响也应该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

  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将增加终端售价的话语权。这将使得经销商的销售行为更加灵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如果没有最低限价,经销商是可以把部分车型的终端售价放得更低,但这个亏空一定会在其他销售车型上找回来。“买的没有卖的精”,商家是不可能做赔本买卖的。因此,《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并不会对车市产生多大影响,倒是对经销商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放开价格限定还是解禁跨区域销售,《反垄断法》的推动能量都是有限的,还需要市场自身来完善。因为之所以出现价格限定和禁止跨区域销售,也不完全是厂家的意愿,经销商也希望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之所以被称为“中国车市的晴雨表”,一大原因是很大比例的销量是提供给周边地区的,禁止跨区域销售从来就没有被严格执行过。这些,都是市场竞争带来的。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条法规将有助于改变《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的不当之处,给非4S店销售模式开绿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销商的利益。

  事实上,《反垄断法》还为非垄断行为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可以不受法规限制。那么最近业内所热议的一些条款是否适用于汽车业,还是一个疑问。

  从目前来看,一个没有争议,也没有被太多关注的条款是关于垄断者的认定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就被确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可以“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反垄断法》施行后,如果一个品牌的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是不可以“滥用垄断地位的”,这对于羸弱的自主汽车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责任编辑:柳馨颖(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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